首页
民法典详细内容
查询
首页
民法典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章节代码
章节名称
04000050000001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04000050000002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04000050000003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04000050000004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0400005001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0400005临时代码是民法典里的哪一部分?
第四编 人格权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对于民法典的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咨询,是可以通过芒格科技的“
法律咨询
”中的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