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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