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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