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咨询,是可以通过芒格科技的“法律咨询”中的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