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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