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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