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咨询,是可以通过芒格科技的“法律咨询”中的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