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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