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咨询,是可以通过芒格科技的“法律咨询”中的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