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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