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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