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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