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咨询,是可以通过芒格科技的“法律咨询”中的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