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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