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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