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咨询,是可以通过芒格科技的“法律咨询”中的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