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咨询,是可以通过芒格科技的“法律咨询”中的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