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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