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咨询,是可以通过芒格科技的“法律咨询”中的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