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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