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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