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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