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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