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咨询,是可以通过芒格科技的“法律咨询”中的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