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消费者
日期:2024-05-15 浏览:39 发布:法律服务网
商家在未标明临期食品也没有告诉食品属于临期的情况下,以优惠的价格诱导我购买,属不属于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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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目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国家标准来定义临期食品的“临近期”,正常情况下,购买临期食品是安全的,但是若商家未设置临期产品陈列或者未对临期产品做特别标示,您购买后可以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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