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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工伤赔偿

日期:2024-06-11 浏览:46 发布:法律服务网

年龄68,男,于2024年6月9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红叶小区进行小区改造地面硬化,由物业负责人和招工人指派开三轮电动车拉沙子,过程中受伤,伤势重,头颅开放式伤害,现在重症监护室一直昏迷未醒,物业以临时雇员为由推责,找工人和物业之间互相拉扯推责,业务与招工人无合同,与伤者无合同,无保险,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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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劳务者应当知道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潜在危险,如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要充分考量纠纷双方各自是否尽到相应义务,接受劳务一方有无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未按操作流程操作等诸多因素综合认定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没有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则物业存在过错,应对伤者的受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招工人和伤者存在雇佣关系,伤者在干活过程中受伤,招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建议伤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和招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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